職期之計算,以實際到職之日起算。 本辦法施行時,現任檢察長之職期未屆滿四年或已滿四年經延長未屆滿二 年者,依前項規定辦理;其於本辦法施行前、後之職期,自本辦法施行之 日起合併計算之。但本辦法施行時現任臺灣臺北、士林及高雄地方檢察署 檢察長之職期,自其到任現職之日起算。
職期之計算,以實際到職之日起算。 本辦法施行時,現任檢察長之職期未屆滿四年或已滿四年經延長未屆滿二 年者,依前項規定辦理;其於本辦法施行前、後之職期,自本辦法施行之 日起合併計算之。但本辦法施行時現任臺灣臺北、士林及高雄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長之職期,自其到任現職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