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職期調任辦法 第 4 條
法務部應就職期或延長職期屆滿檢察長之品德、學識、才能及工作績效等
項,綜合考評其成績,並視業務需要,適當調整其職務。
民國 101 年 03 月 30 日訂定
第 4 條
法務部應就職期或延長職期屆滿檢察長之品德、學識、才能及工作績效等
項,綜合考評其成績,並視業務需要,適當調整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