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4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社團活動實施須知 10
十、社團活動之場地及器材,經申請核准後方可使用;借用之場地及器材
    ,須妥為保管,保持清潔,並於規定期限內歸還,若有短缺或損毀,
    應於五日內負責賠償。
民國 101 年 02 月 24 日訂定
10
十、社團活動之場地及器材,經申請核准後方可使用;借用之場地及器材
    ,須妥為保管,保持清潔,並於規定期限內歸還,若有短缺或損毀,
    應於五日內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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