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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6
十六、檔案應用完畢,業務承辦單位應歸還檢調檔案。
民國 107 年 08 月 27 日修正
16
十六、檔案應用完畢,業務承辦單位應歸還檢調檔案。
民國 101 年 02 月 23 日訂定
16
十六、檔案應用完畢,業務承辦單位應歸還檢調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