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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5
十五、申請人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請匯入本署帳戶:(戶名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 301  專戶,臺灣銀行高雄分行帳
      號:011036050235),提出繳款証明,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後,
      始郵寄收據及複製品。
民國 107 年 08 月 27 日修正
15
十五、申請人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請匯入本署帳戶:(戶名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 301  專戶,臺灣銀行高雄分行帳
      號:011036050235),提出繳款証明,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後,
      始郵寄收據及複製品。
民國 101 年 02 月 23 日訂定
15
十五、申請人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請匯入本署帳戶:(戶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 301  專戶,臺灣銀行高雄分行帳
      號:011036050235),提出繳款証明,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後,
      始郵寄收據及複製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