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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4
十四、業務承辦單位收受申請人郵寄繳納之匯票及現金時,通知總務科出
      納人員繳庫立據完畢,郵寄收據及複製品予申請人。
民國 107 年 08 月 27 日修正
14
十四、業務承辦單位收受申請人郵寄繳納之匯票及現金時,通知總務科出
      納人員繳庫立據完畢,郵寄收據及複製品予申請人。
民國 101 年 02 月 23 日訂定
14
十四、業務承辦單位收受申請人郵寄繳納之匯票及現金時,通知總務科出
      納人員繳庫立據完畢,郵寄收據及複製品予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