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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0
十、進入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喧嘩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抄錄檔案時,以使用鉛筆為限;複製檔案不得以攝影方式為之,若
      有複製必要,由業務承辦人員陪同複製為原則。
(三)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
民國 107 年 08 月 27 日修正
10
十、進入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喧嘩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抄錄檔案時,以使用鉛筆為限;複製檔案不得以攝影方式為之,若
      有複製必要,由業務承辦人員陪同複製為原則。
(三)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
民國 101 年 02 月 23 日訂定
10
十、進入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喧嘩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抄錄檔案時,以使用鉛筆為限;複製檔案不得以攝影方式為之,若
      有複製必要,由業務承辦人員陪同複製為原則。
(三)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