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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
一、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
    條至第二十一條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民國 107 年 08 月 2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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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
    條至第二十一條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民國 101 年 02 月 2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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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
    條至第二十一條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