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8
八、申請人於約定時日持本署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至本署為民服
    務中心附設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用檔案。
    申請人應先辦理身分登記,本署業務承辦人員核對無訛後,始准陪同
    應用檔案(附件四之一)。
    本署業務承辦單位借調檔案送至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通知資訊人員
    到場資安維護。
民國 101 年 02 月 06 日訂定
8
八、申請人於約定時日持本署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至本署為民服
    務中心附設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用檔案。
    申請人應先辦理身分登記,本署業務承辦人員核對無訛後,始准陪同
    應用檔案(附件四之一)。
    本署業務承辦單位借調檔案送至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通知資訊人員
    到場資安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