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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5
十五、檔案應用完畢,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應歸還借調檔案。
民國 101 年 02 月 06 日訂定
15
十五、檔案應用完畢,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應歸還借調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