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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4
十四、申請人得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請匯入本署帳戶(戶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三0一專戶,中央銀行國庫局帳號:○
      ○○○○○),提出繳款證明,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後,始
      郵寄收據及複製品。
民國 101 年 02 月 06 日訂定
14
十四、申請人得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請匯入本署帳戶(戶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三0一專戶,中央銀行國庫局帳號:○
      ○○○○○),提出繳款證明,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後,始
      郵寄收據及複製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