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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0
十、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違反前項各款之一者,本署得停止其應用檔案;涉及刑事責任者,移
    送檢察機關偵辦。
民國 101 年 02 月 06 日訂定
10
十、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違反前項各款之一者,本署得停止其應用檔案;涉及刑事責任者,移
    送檢察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