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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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接見室寄送入物品注意事項 6
六、寄(送)入之飲食及必需物品,應予檢查,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 禁品或妨害監所紀律、或為收容人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 者,得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保管、沒入或廢棄之。
民國 101 年 01 月 3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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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寄(送)入之飲食及必需物品,應予檢查,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 禁品或妨害監所紀律、或為收容人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 者,得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保管、沒入或廢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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