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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檔案管理作業規定 6
陸、檢調
十八、本署檔案借調檔案採線上申請為原則,且以案件或案卷為單元,由
      調案人於公文管理系統中進行申請調閱。
十九、借調檔案以與承辦業務有關為原則,並經單位主管核准。
      因業務需要,借調非主管案件時,應先經本單位主管核章後,送會
      業務承辦單位同意,或簽請署長授權代理人核准。
      借調密及機密等級檔案者,應經業務承辦單位主管核准;借調極機
      密以上等級者,應經本署主任秘書以上核准。
二十、署外機關借調檔案,應備函提出請求,並經署長或其授權代理人核
      准後辦理。
      依法有權調用檔案之機關,調用檔案時,應備函載明法律依據、調
      用目的及調用期間,由業務承辦單位依來函簽辦,經署長或授權代
      理人核准後,向檔案管理單位辦理調卷。
二十一、借調檔案應於十五日內歸還,期滿仍需繼續使用者,應於公文管
        理系統申請展期,每次展期日數同借調期限。
        展期次數超過三次,仍需使用檔案時,應先行歸還檔案後,再依
        規定辦理借調。
        署外機關借調檔案,其歸還或展期期限同前,展期應備函提出請
        求,由業務承辦單位依來函簽辦,經署長或其授權代理人核准後
        辦理;惟屬依法調用者,則依來函核准展延日期為限。
        機密檔案之借調、展期應依前三項程序辦理,惟每次借調(展期
        )期間最長以七日為限。
        如為案情特殊或業務需要,應專案簽請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核准借
        調之期限,不受前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十二、對於已逾歸還期限且未辦理展期者,檔案管理人員應定期製作「
        逾期未歸還檔案稽催單」向調案人或所屬單位辦理催歸;經洽催
        三次仍不歸還時,應簽請本署主任秘書處理。
二十三、本署人員調、離職時,人事單位應知會檔案管理單位,以查檢其
        借調檔案情形。
        前項調、離職人員,若有借調檔案情形,應責成歸還檔案後,方
        准其離職。
        借調檔案如屬依法調用或機關借調且未屆免歸還期限者,應依相
        關規定列為職務移交事項。
民國 101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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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檢調
一、本署檔案借調檔案採線上申請為原則,且以案件或案卷為單元,由調
    案人於公文管理系統中進行申請調閱。
二、借調檔案以與承辦業務有關為原則,並經單位主管核准。
    因業務需要,借調非主管案件時,應先經本單位主管核章後,送會業
    務承辦單位同意,或簽請署長授權代理人核准。
    借調密及機密等級檔案者,應經業務承辦單位主管核准;借調極機密
    以上等級者,應經本署主任秘書以上核准。
三、署外機關借調檔案,應備函提出請求,並經署長或其授權代理人核准
    後辦理。
    依法有權調用檔案之機關,調用檔案時,應備函載明法律依據、調用
    目的及調用期間,由業務承辦單位依來函簽辦,經署長或授權代理人
    核准後,向檔案管理單位辦理調卷。
四、借調檔案應於十五日內歸還,期滿仍需繼續使用者,應於公文管理系
    統申請展期,每次展期日數同借調期限。
    展期次數超過三次,仍需使用檔案時,應先行歸還檔案後,再依前項
    規定辦理借調。
    署外機關借調檔案,展期應備函提出請求,由業務承辦單位依來函簽
    辦,經署長或其授權代理人核准後辦理。
    機密檔案之借調、展期應依前三項程序辦理,惟每次借調(展期)期
    間最長以七日為限。
    如為案情特殊或業務需要,應專案簽請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核准借調之
    期限,不受前四項規定之限制。
五、對於已逾歸還期限且未辦理展期者,檔案管理人員應定期製作「逾期
    未歸還檔案稽催單」向調案人或所屬單位辦理催歸,並陳報本署主任
    秘書處理。
六、本署人員調、離職時,人事單位應知會檔案管理單位,以查檢其借調
    檔案情形。
    前項調、離職人員,若有借調檔案情形,應責成歸還檔案後,方准其
    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