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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5
五、本署檔案應用准駁依檔案法第 18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行
    政程序法第 46 條及其他法律之規定辦理。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辦
    理。
民國 101 年 04 月 0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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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署檔案應用准駁依檔案法第 18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行
    政程序法第 46 條及其他法律之規定辦理。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
    其相關規定辦理。
民國 101 年 01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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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之檔案,有檔案法第十八條所定下列情形之一
    ,本署得拒絕其申請: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
    其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