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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倫理規範 第 9 條
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應嚴守罪刑法定及無罪推定原則,非以使被告定罪
為唯一目的。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事證,均應詳加蒐集、調查及斟酌。
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訂定
第 9 條
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應嚴守罪刑法定及無罪推定原則,非以使被告定罪
為唯一目的。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事證,均應詳加蒐集、調查及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