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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倫理規範 第 7 條
檢察官應精研法令,隨時保持其專業知能,積極進修充實職務上所需知識
技能,並體察社會、經濟、文化發展與國際潮流,以充分發揮其職能。
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訂定
第 7 條
檢察官應精研法令,隨時保持其專業知能,積極進修充實職務上所需知識
技能,並體察社會、經濟、文化發展與國際潮流,以充分發揮其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