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倫理規範 第 5 條
檢察官應廉潔自持,謹言慎行,致力於維護其職位榮譽及尊嚴,不得利用
其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
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訂定
第 5 條
檢察官應廉潔自持,謹言慎行,致力於維護其職位榮譽及尊嚴,不得利用
其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