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倫理規範 第 5 條
檢察官應廉潔自持,謹言慎行,致力於維護其職位榮譽及尊嚴,不得利用 其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
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訂定
第 5 條
檢察官應廉潔自持,謹言慎行,致力於維護其職位榮譽及尊嚴,不得利用 其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