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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倫理規範 第 3 條
檢察官應以保障人權、維護社會秩序、實現公平正義、增進公共利益、健
全司法制度發展為使命。
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訂定
第 3 條
檢察官應以保障人權、維護社會秩序、實現公平正義、增進公共利益、健
全司法制度發展為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