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倫理規範 第 28-2 條
前二條所稱之家庭成員,指配偶、直系親屬或家長、家屬。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