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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倫理規範 第 22 條
檢察官為維護公共利益及保障合法權益,得進行法令宣導、法治教育。
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訂定
第 22 條
檢察官為維護公共利益及保障合法權益,得進行法令宣導、法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