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倫理規範 第 21 條
檢察官得進行國際交流與司法互助,以利犯罪之追訴及裁判之執行。但應
注意不得違反法令規定。
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訂定
第 21 條
檢察官得進行國際交流與司法互助,以利犯罪之追訴及裁判之執行。但應
注意不得違反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