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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倫理規範 第 20 條
檢察官為促其職務之有效執行,得與各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互相合作。但
應注意不得違反法令規定。
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訂定
第 20 條
檢察官為促其職務之有效執行,得與各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互相合作。但
應注意不得違反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