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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倫理規範 第 19 條
檢察官應督促受其指揮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本於人權保障及正
當法律程序之精神,公正、客觀依法執行職務,以實現司法正義。
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訂定
第 19 條
檢察官應督促受其指揮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本於人權保障及正
當法律程序之精神,公正、客觀依法執行職務,以實現司法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