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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倫理規範 第 18 條
檢察官不得洩漏或違法使用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
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訂定
第 18 條
檢察官不得洩漏或違法使用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