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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倫理規範 第 16 條
檢察官偵辦案件應本於團隊精神,於檢察總長、檢察長之指揮監督下分工
合作、協同辦案。
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訂定
第 16 條
檢察官偵辦案件應本於團隊精神,於檢察總長、檢察長之指揮監督下分工
合作、協同辦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