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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倫理規範 第 13 條
檢察官執行職務,應本於合宜之專業態度。
檢察官行訊問時,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
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方法,亦不得有笑謔、怒罵或歧視之情形。
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訂定
第 13 條
檢察官執行職務,應本於合宜之專業態度。
檢察官行訊問時,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
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方法,亦不得有笑謔、怒罵或歧視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