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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團體績效評比辦法 第 5 條
法務部為辦理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團體績效評比,應召開團體績效評
比會議。
前項會議由法務部部長指派之代表三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檢察司司
長、保護司司長及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組成之,由法務部部長指定一人
為主席。
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訂定
第 5 條
法務部為辦理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團體績效評比,應召開團體績效評
比會議。
前項會議由法務部部長指派之代表三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檢察
司司長、保護司司長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組成之,由法務部部長
指定一人為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