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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團體績效評比辦法 第 4 條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團體績效各評比項目之評分標準如下:
一、「極佳」:九分以上十分以下。
二、「佳」:六分以上九分未滿。
三、「普通」:三分以上六分未滿。
四、「待改進」:三分未滿。
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訂定
第 4 條
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團體績效各評比項目之評分標準如下:
一、「極佳」:九分以上十分以下。
二、「次佳」:六分以上九分未滿。
三、「普通」:三分以上六分未滿。
四、「待改進」:三分未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