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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 第 5 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加害人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後,經本法第
三十三條評估小組評估有再犯之風險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儘
速檢具下列資料,以聲請書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對加
害人施以強制治療:
一、社區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評估報告。
二、整體性評估表。
三、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紀錄。
四、急性動態危險因子量表。
五、穩定動態危險因子量表。
六、社區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處遇成效評估報告。
七、再犯風險評估報告。
八、其他必要之相關資料。
前項聲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加害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
    。
二、有再犯風險之依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送請檢察官向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強制治療,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加害人經法院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裁定施以強制治療確定後,應提供該案犯罪事實之判決書及第一項第一款
至第八款資料予強制治療處所。
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訂定
第 4 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項之加害人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定期
成效評估認其自我控制再犯預防仍無成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
儘速檢具下列資料,以書面向法院、軍事法院聲請裁定對加害人施以強制
治療:
一、社區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評估報告書。
二、整體性評估表。
三、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紀錄表。
四、急性動態危險因素量表。
五、穩定動態危險因素量表。
六、社區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遇成效評估報告。
七、再犯危險鑑定評估報告書。
第一項之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加害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
    徵。
二、自我控制或再犯預防無成效之依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請求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軍事法院聲請強制治療,準用前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