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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 第 12 條
強制治療處所應成立評估小組,評估治療之成效及強制治療受處分人之再
犯風險是否顯著降低、有無繼續治療之必要。
評估小組應由至少七人以上熟稔性侵害犯罪特性之精神科專科醫師、心理
師、社會工作師、觀護人、法律及犯罪防治專家學者、犯罪被害人保護團
體組成之。
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訂定
第 11 條
強制治療處所應成立治療評估小組,鑑定、評估治療之成效及受強制治療
處分人之再犯危險是否顯著降低。
治療評估小組應由至少七人以上熟稔性侵害犯罪特性之精神科專科醫師、
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及觀護人、法律及犯罪防治專家學者、犯罪被害人保
護團體組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