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治療處所對於強制治療受處分人擅自離開該處所或死亡時,應即通報 執行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通知其家屬。 強制治療受處分人擅自離開強制治療處所且行蹤不明時,執行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尋,並應再通知強制治療受處分人依 指定日期到場接受強制治療,未按時到場者,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五十 二條規定送請該管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機關辦理。
強制治療處所對於強制治療受處分人擅自離開該處所或死亡時,應即通報 執行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通知其家屬。 強制治療受處分人擅自離開強制治療處所且行蹤不明時,執行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尋,並應再通知強制治療受處分人依 指定日期到場接受強制治療,未按時到場者,並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 四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