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委員、幕僚人員及其他與會人員對於會議討論事項、會議內容及過程 、決議書之內容及其他依法應保守秘密之事項,於決議書發送前、後,均 應嚴守秘密,並不得對外發表言論。但經受評鑑檢察官之同意、發送新聞 稿必要或本會之決議,得由主席或其指定之委員適度公開評鑑之結果及其 內容。 本會開會時,除幕僚人員外,評鑑委員及其他與會人員均不得錄音、錄影 。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開會時,主席與其他出席委員均應各自發言。無意見者 ,亦同。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開會時,評鑑委員於發言後,應繕寫發言單載明其意見 或提問內容,提交幕僚人員附於該次會議紀錄。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開會時,除幕僚人員外,評鑑委員及其他與會人員均不 得錄音、錄影。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應於受理評鑑事件後三個月內作成決議,必要時,得延 長至六個月。但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第四十一條第六項停止進行 評鑑程序之期間、補正及函查之期間,應予扣除。 前項期間,自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受理評鑑事件之日起算。 依第四條第二項合併審議之數評鑑事件,其終結期間應自最後受理之評鑑 事件受理之日起算。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開會時,主席與其他出席委員均應各自發言。無意見者 ,亦同。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開會時,評鑑委員於發言後,應繕寫發言單載明其意見 或提問內容,提交幕僚人員附於該次會議紀錄。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開會時,除幕僚人員外,評鑑委員及其他與會人員均不 得錄音、錄影。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應於受理評鑑事件後三個月內作成決議,必要時,得延 長至六個月。但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第四十一條第六項停止進行 評鑑程序之期間,應予扣除。 前項期間,自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受理評鑑事件之日起算。 依第四條第二項合併審議之數評鑑事件,其終結期間應自最後受理之評鑑 事件受理之日起算。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幕僚人員、其他與會人員及因職務上之機會 知悉會議內容之人,對於會議討論事項、會議內容及過程、評鑑決議書之 內容及其他依法應保守秘密之事項,於決議書發送前、後,均應嚴守秘密 ,並不得對外發表言論。因審議評鑑事件所取得之相關資料,不得作審議 評鑑事件目的外之利用。相關資料於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會議結束後均予 收回。審查小組委員因審查評鑑事件而取得之書面資料,應於提出審查意 見書時一併送回之。但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於決議書發送後,得經受評鑑人 之同意或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決議,適度公開評鑑之結果及其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