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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第 14 條
本會認受評鑑檢察官無本法第八十九條第四項各款所列情事時,依本法第
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應為請求不成立之決議。必要
時,並得移請本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所定行政監督權人依本法第九十五條
規定為適當之處分。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