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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第 10 條
本會認承辦委員提送審議之個案評鑑事件有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第
三十五條第四項或第三十七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或
不付評鑑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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