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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7 條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民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第 7 條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