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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6 條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會務,由法務部自其職員中派兼之
。
法務部得調用本部或所屬機關編制內人員或另聘用適當人員為專責人員,
協助辦理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請求之審查、評鑑事件之調查、議事紀錄
及其他與評鑑有關之會內事務。
民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第 6 條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會務,由法務部自其職員中派兼之
。
法務部得指派職員兼任或另聘用適當人員擔任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幕僚人
員,處理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及其他與評鑑有關之會內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