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5 條
委員遇有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迴避原因時,
應自行迴避。
委員有應迴避之原因而不自行迴避,或受請求人、受評鑑檢察官依本法第
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聲請迴避時,應由主席召集委員會
議決之。被認有迴避原因之委員不得參與該會議。
前項決議,不得聲明不服。
委員自行迴避或經決議為應迴避者,不得參與評鑑事件之審查、調查、討
論與決議。
民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第 5 條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委員遇有行政訴訟法所定迴避原因時,應自行迴避。
委員有應迴避之原因而不自行迴避者,應由主席召集委員會議決之。被認
有迴避原因之委員不得參與該會議。
委員自行迴避或經決議為應迴避者,不得參與評鑑事件之審查、調查、討
論與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