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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2 條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每月開會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必要時得加開臨時
會。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每屆第一次召開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該屆會議主席
。主席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但每屆第一次
會議由法務部部長指定現任或曾任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委員
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民國 103 年 05 月 30 日修正
第 2 條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每月開會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必要時得加開臨時
會。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每屆第一次召開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該屆會議主席
。主席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但每屆第一次
會議由法務部部長指定現任或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主任檢察官之
委員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民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第 2 條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每月開會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必要時得加開臨時
會。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召開時,由法務部部長指定現任或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主任檢察官之委員一人擔任會議主席,主席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時
,應於會議召開前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