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 第 3 條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於每屆檢察官評鑑委員任期屆滿前,將符合前
條資格之檢察官名冊,列冊函送臺灣高等檢察署辦理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檢
察官代表票選事宜。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全體檢察官應以秘密、無記名及單記直接選舉之
方式,分別票選下列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
一、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代表一人。
二、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代表一人。
三、最高檢察署檢察官代表一人。
民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訂定
第 3 條
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應於第一屆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成立前及每屆檢察
官評鑑委員任期屆滿前,將符合前條資格之檢察官名冊,列冊函送臺灣高
等法院檢察署辦理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事宜。
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全體檢察官應以秘密、無記名及單記直接選舉之
方式,分別票選下列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
一、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代表一人。
二、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代表一人。
三、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表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