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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 9
九、起拍價格得低於底價。
    拍賣,由現場喊價最高且高於底價者拍定。但現場喊價而最高價格低
    於底價者,經檢察官及被告同意時,仍得拍定之。
    拍賣物無人應買或未拍定,而顯有賣得相當價金之可能者,檢察官得
    再行拍賣或變賣
    拍賣程序應全程錄音及錄影,並製作拍賣筆錄。
民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訂定
9
九、起拍價格得低於底價。
    拍賣,由現場喊價最高且高於底價者拍定。但現場喊價而最高價格低
    於底價者,經檢察官及被告同意時,仍得拍定之。
    拍賣物無人應買或未拍定,而顯有賣得相當價金之可能者,檢察官得
    再行拍賣或變賣
    拍賣程序應全程錄音及錄影,並製作拍賣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