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檢察官於拍賣前,應向相關機關函詢扣押物有無欠稅、積欠罰鍰、設 定負擔及得否移轉登記等情狀,並勘驗扣押物,將扣押物現狀及相關 事項載明於筆錄。 為前項勘驗時,有非扣押物本體結構物品者,應確實移出,並拍照存 證,如有扣押必要者,應另行製作扣押物品清單;如無扣押必要者, 應即發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