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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宿舍修繕須知 5
五、借用人如願自費修繕宿舍,應填報自費修繕宿舍申請單(附件一),
    送請總務科核簽典獄長批准後辦理。自費修繕所增之工作物,於借用
    人遷出宿舍時應歸本監所有,借用人不得拆除,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
    求本監補償。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