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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宿舍修繕須知 4
四、借用人應負善良管理人之責,如因疏於注意所發生之損害,修繕費仍
    由借用人自行負責;如遇天然災害(如:颱風、地震、雷擊等)或其
    他特殊原因而遭致損壞,借用人應於損壞後 15 日內簽報實際損壞情
    形,經典獄長同意後,由機關支付修繕費用。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