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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看守所組織準則 第 3 條
看守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生活輔導。
二、被告之作業。
三、被告之衛生保健。
四、被告之戒護管理。
五、被告之名籍、給養及保管。
六、其他有關看守所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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