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暨少年觀護所推動志願參與服務工作(志工)實施計畫 3
三、遴選條件:就具有下列資格者遴選之:
(一)年滿十八歲以上。
(二)身心健康、品性端正、具有書寫能力(需具有電腦文書處理能力)
      ,並具有服務熱忱與興趣者。
(三)通曉國、台語或其他語言者。
民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訂定
3
三、遴選條件:就具有下列資格者遴選之:
(一)年滿二十歲以上。
(二)身心健康、品性端正、具有書寫能力(需具有電腦文書處理能力)
      ,並具有服務熱忱與興趣者。
(三)通曉國、台語或其他語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