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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暨少年觀護所推動志願參與服務工作(志工)實施計畫 11
十一、本計畫未盡事宜,依志願服務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民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訂定
11
十一、本計畫未盡事宜,依志願服務法等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