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6 21:4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10
十、收容人不服管理人員處分,或對管教措施表示異議時,非當事人不得
    參與聯名,否則不予受理。在申訴未決定前,不得因申訴而停止其處
    分。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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