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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寄(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7
七、其他規範
(一)禁見少年家屬送入物品及飲食者,除查驗身分證明文件外,請寄物
      人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乙份(黏貼於「禁見被告少年家屬寄入物品
      記錄簿」中),但不准送入有關新聞時事之書籍、刊物。
(二)受觀察勒戒少年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規定不准送入飲食,
      但送入必需物品,仍可適用前揭寄(送)物品之一致性處理原則。
(三)依以上各點寄(送)入飲食或物品者,經檢查發現涉及違法時,寄
      物人自負刑責並依法究辦。
民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訂定
7
七、其他規範
(一)禁見少年家屬送入物品及飲食者,除查驗身分證明文件外,請寄物
      人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乙份(黏貼於「禁見被告少年家屬寄入物品
      記錄簿」中),但不准送入有關新聞時事之書籍、刊物。
(二)受觀察勒戒少年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規定不准送入飲食,
      但送入必需物品,仍可適用前揭寄(送)物品之一致性處理原則。
(三)依以上各點寄(送)入飲食或物品者,經檢查發現涉及違法時,寄
      物人自負刑責並依法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