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其他規範 (一)禁見少年家屬送入物品及飲食者,除查驗身分證明文件外,請寄物 人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乙份(黏貼於「禁見被告少年家屬寄入物品 記錄簿」中),但不准送入有關新聞時事之書籍、刊物。 (二)受觀察勒戒少年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規定不准送入飲食, 但送入必需物品,仍可適用前揭寄(送)物品之一致性處理原則。 (三)依以上各點寄(送)入飲食或物品者,經檢查發現涉及違法時,寄 物人自負刑責並依法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