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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寄(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5
五、寄(送)入書籍雜誌規定事項
(一)每次三本(學校教科書除外),但其內容有礙於收容少年改過遷善
      及收容之目的者,不准送入。
(二)送入之書籍、雜誌經登錄,並於封面書寫收受收容少年姓名、編號
      ,送交輔導科檢查合格後,再准予發送;如內容不符規定者,由少
      年寄回或依程序送交保管。
民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訂定
5
五、寄(送)入書籍雜誌規定事項
(一)每次三本(學校教科書除外),但其內容有礙於收容少年改過遷善
      及收容之目的者,不准送入。
(二)送入之書籍、雜誌經登錄,並於封面書寫收受收容少年姓名、編號
      ,送交輔導科檢查合格後,再准予發送;如內容不符規定者,由少
      年寄回或依程序送交保管。